人文社會學院 文化產業與文化政策博士學位學程委員會組織辦法

規章辦法類別: 博士學位學程

元智大學人文社會學院

文化產業與文化政策博士學位學程委員會組織辦法

105.09.14一〇五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
105.09.22一〇五學年度第一次「文化產業與文化政策博士學位學程委員會」追認通過

一、    依大學法、元智大學組織規程及其他相關法規,設「文化產業與文化政策博士學位學程委員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二、    本會之職掌如下:
(一)議訂有關學程教學、研究與社會實踐之重點方向。
(二)審議有關學程招生之相關事務。
(三)學程課程之規劃、調整與任課教師之遴聘。
(四)處理人文社會學院及學校交議相關事項。
(五)其他重要事項之議決。

三、    本會置委員5~7人,人文社會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,委員由院長就系所之主管或專任教師遴聘之。

四、    為順利推動本會各項教學與研究事務,本會得成立學術發展委員會,由院長指定資深委員為召集人,負責統籌學程第二點所列各項事務。

五、    本會開會時,由院長擔任主席,如因故無法主持會議,由召集人代理,並將結論呈報院長,付諸執行。

六、    本會會議之召開,應符合院教評會、課程委員會及院務委員會之相關規定運作,得依議題性質邀請各類委員出席。

七、本辦法經本會通過送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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